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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 | 非法帮助他人破解无人机禁飞等限制 男子被刑拘
添加者:天天 时间:2022-05-13 浏览:518

自学成材的“维修天才”

陈某,男,26岁,安溪县龙涓乡人。早在去年,陈某还只是个对黑科技感兴趣的车行老板。

“我最早接触无人机,是因为车行经营的需要。”在面对警方审讯时,陈某说道,“最近这几年无人机航拍不是很火嘛,所以我就想通过无人机拍点视频,帮我们车行打打广告。”

但在使用过程中,陈某发现无人机在操作上有着诸多不便,“飞到一定高度就没法儿继续往上飞”“有些地方没信号”……这些问题让陈某百思不得其解。在陈某看来,这些不像是技术上的问题,更像是人为设置的“限制”。由于本身便对电子产品有浓厚兴趣,陈某瞬间来了兴致,于是,他在工作之余,从网上进行多方了解,在得知这些是无人机自带的“禁飞”“限高”功能后,陈某便花费上千元从网上买来破解方法,而后又到山东一无人机维修培训企业进行学习。就这样,短短半年多时间,陈某便熟练地掌握了破解无人机的方法。

心怀侥幸最终落入法网

如果陈某只是将破解无人机当成一种爱好,那么他也不会引起警方的注意,然而,因为心怀侥幸,陈某将这门非法的技术当成了生意,最终落入法网。

2021年底,由于车行生意不景气,陈某没能经营下去。在关闭车行后,陈某便想到用自己掌握的“技术”发财。

于是,他通过某电商平台,以300~500元不等的价格,帮人破解大疆、亿航在内的多个品牌、多个型号的无人机。一开始,陈某还会询问一下破解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是否有相应的资质,但随着破解次数越来越多,陈某也越陷越深,最终“来者不拒”。截止被警方抓获时,陈某已非法帮助他人破解无人机达20余部,获利8000余元。目前,陈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提醒:天空,不是法外之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刑法第285条第1款保护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2款,扩大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和群众,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航空器均属于低慢小航空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广大低慢小航空器爱好者,莫将个人爱好置于公共安全之上、莫因侥幸漠视法律。对于未经空域审批擅自开展飞行活动,以及提供和使用破解无人机技术禁飞围栏实现禁飞区起飞的,警方将予以依法查处。

来源: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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