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6月28日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国首部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又称无人机)飞行及相关活动的专门法规,旨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观念,以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为核心,以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规则为重点,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从设计生产到运行使用进行全链条管理,着力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管理制度体系,为防范化解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风险、助推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共6章63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类管理。《条例》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重量、用途、飞行高度等因素,将其分为250克以下、250克以上150千克以下和150千克以上三类,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管理要求。其中,250克以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属于本条例的调整范围;250克以上150千克以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需按照产品识别码和所有者实名登记制度进行登记,并按照飞行活动申请制度进行申报;150千克以上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需按照适航管理制度进行审定,并按照飞行计划制度进行申报。此外,《条例》还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用途,将其分为军用、警用、民用等不同类别,并明确了各类别的主管部门和职责。
二、适航管理。《条例》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组装等的适航管理和质量管控,要求设计生产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并在产品上标注产品识别码。同时,《条例》也规定了维修单位和组装单位的资质要求和责任义务,并禁止擅自改装或使用改装后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三、飞行活动管理。《条例》严格飞行活动管理,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制空域和适飞空域,并根据不同类别和用途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制定不同的飞行活动规范。《条例》要求使用单位和操控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飞行活动申请或申报,不得在禁飞区域、禁飞时段或未经批准的空域进行飞行活动。《条例》还明确了飞行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飞行前检查、飞行中监控、飞行后记录等,并要求使用单位和操控人员应当遵守航空法规和空中交通规则,不得干扰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不得危害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四、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条例》强化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健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完善应急处置措施。《条例》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申请、监控、信息共享等系统,实现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全程可追溯、全时可监控、全域可管控。《条例》还规定了无人驾驶航空器发生事故或者违法行为时的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主体,并明确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总之,《条例》是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者,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条例》,合法合规地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共同推动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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